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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人的授权书很重要
来源: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量:632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2日,福建B公司作为甲方与Z先生作为乙方、担保人深圳C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福建B公司将其承接的发电项目工程交由Z先生负责施工等内容。同日,福建B公司委托Z先生作为福建B公司的代理人,以福建B公司名义处理前述涉案工程施工现场有关事宜。福建B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确认。2019年9月始,Z先生以福建B公司的名义向深圳A公司购买各种装修材料。其中2019年5-6月份货款为26万元。2019年7月19日起,深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H先生通过微信向Z先生催讨货款。嗣后,福建B公司作为甲方、深圳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价格为含税价格,合同总金额暂定26万元(含税)等内容。该合同甲方处有福建B公司合同专用章及Z先生的签名。2019年9 月25日,H先生与Z先生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材料款。期间,H先生通过微信多次向Z先生催款并应Z先生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B公司,Z先生以等待福建B公司打款等理由一再拖延付款。

        另外,深圳A公司向福建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80多万元,其中已供货36万元,尚未供货44万元。2020年8月19日,深圳A公司函告福建B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务处理。

        2020年8月,深圳A公司向法院起诉福建B公司及Z先生。

        深圳A公司诉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税金9万元;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Z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方剑鹏律师代理诉讼。

        法院判决:

        一、被告福建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A公司货款36万元 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深圳A公司及福建B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在本案中,Z先生的行为是否对福建B公司产生效力?

       2、深圳A公司和福建B公司、Z先生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3、深圳A公司主张的税金能否支持?


裁判要旨

       1、在本案中,深圳A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Z先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相同,该授权委托书载明Z先生作为福建B公司的代理人,以福建B公司名义处理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有关事宜。福建B公司仅以委托书系复印件为由否认其真实性,未能进一步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深圳A公司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结合深圳A公司法定代表人H先生与Z先生的微信聊天内容,本案交易发生在2019年5-9月期间,H先生从2019年7月 19日至2020年6月1日,通过微信频繁向Z先生催讨货款,微信聊天内容还显示涉案《购销合同》系深圳A公司应Z先生要求补签,理由是福建B公司付款流程审批需要,嗣后Z先生及福建B公司也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可以印证深圳A公司所述的本案交易系“先发货后补签合同”。前述微信聊天记录长达一年时间,均是深圳A公司催讨货款为主,上述证据之间可以认定Z先生以福建B公司代理人身份向深圳A公司购买涉案工程装修材料及尚欠货款36万元等事实。

        3、关于税金主张,在当事人补签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深圳A公司提供给福建B公司的材料价格为含税价格,Z先生有关税金方面的单方承诺并未得到福建B公司的追认,故深圳A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主张,因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亦不予支持。


律师有话说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代理人,必须要与公司办理完整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签订好授权委托书,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授权委托书则能有效证明自身的合法身份。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判定Z先生代理的合法性,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另外,买卖双方应当保存好书面凭证(如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即使没有全部的书面凭证,交易过程不规范,但有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相关履行过程的证明以及双方事后补签盖章确认的结算书、欠款确认书等凭证,再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如交易过程中财务人员、代理人员或者跟单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账、运送/签收等参与交易,仍可以认定合同主体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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